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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中级经济法十大黄金考点(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木子 2023/04/23 18:15:56 字体:
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早已拉开帷幕,同学们都学得怎么样了呢,网校给同学们整理了中级会计考试必备的十大黄金考点,参加考试一定躲不过这些内容,赶紧一起来练习吧!

<考点1                   考点3>

已完结

中级会计职称十大黄金考点

考点2:行政诉讼

1.原则

(1)被告负举证责任

(2)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3)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4)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

2.受理范围

(1)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强制行为;(3)行政许可行为;(4)行政确权行为;(5)行政征收、征用行为;(6)行政不作为;(7)侵权经营自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行为;(8)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9)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为;(10)行政给付行为;(11)行政协议行为;(12)其他侵犯人身、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为。

3.不予受理范围

(1)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4.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刷题演练

(单选题)下列纠纷中,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是( )。

A.赵某对公安机关给予其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引起的纠纷

B.甲公司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拒绝向其发放营业执照的决定不服引起的纠纷

C.钱某对所任职的财政部门给予其撤职的决定不服引起的纠纷

D.乙公司对税务机关查封其财产的税收强制措施不服引起的纠纷

点击查看答案

看完同学们都学会了吗,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之旅,祝愿各位考生所得皆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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