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中级会计实务 | 经济法 | 财务管理 |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早已拉开帷幕,同学们都学得怎么样了呢,网校给同学们整理了中级会计考试必备的十大黄金考点,参加考试一定躲不过这些内容,赶紧一起来练习吧!
已完结
(一)股东
1.人数:“1-50”人。2.身份: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二)股东出资方式
1.出资类型股东可以用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不得以土地所有权、非法财产、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2.具体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转移手续一般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1)出资时未评估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注意】法院不能直接认定,必须先委托评估(补正程序)。
(2)出资后贬值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理解】实质重于形式。
(5)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理解】实质重于形式。
3.非法财产出资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注意】不能直接将出资财产抽出。
(多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股东可以用作出资的有( )。
A.劳务
B.商誉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知识产权
看完同学们都学会了吗,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之旅,祝愿各位考生所得皆所愿!
相关阅读: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