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9月份考试,距离考试已经不远了,同学们需要把握好最后的复习时间,每天拿出几分钟时间,掌握一个必考点。日积月累进步看得见。
《经济法》今日掌握—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①“迟延”是受要约人“主观故意”。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②“迟到”是“客观原因”导致。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没看懂?来听听老师的视频小课堂,包教包会!
全屏观看效果更佳哦!
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领取更多备考礼包
上一篇:李忠魁老师深度解析:股份转让制
下一篇:侯永斌老师指导:主物与从物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