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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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