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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解散和清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仔仔优尼 2019/11/15 20:05:37 字体: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各位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取得好成绩!正保会计网校教学老师为了帮助考生轻松备考,为大家整理了知识点,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解散和清算。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解散和清算

1. 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 债权申报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 清偿顺序

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

【注意】法律规定没有谈及“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位清偿。

4. 持续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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