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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情形
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注意】①仅适用于“实缴制”的公司,如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
(2)对内
①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只有“协助者”才承担责任,不包括“监事”。
(3)对外(债权人)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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