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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决议无效、可撤销和不成立的情形
(1)决议无效与可撤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违反公司章程 | |
决议内容 | 无效 | 可撤销 |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 可撤销 | 可撤销 |
【注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得撤销 |
(2)决议不成立
①公司未召开会议
【注意】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②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③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④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记忆提示】“内容违法”则无效,“其他违法、违章”可撤销;“不开会、不表决、出席及表决比例不达标”则决议不成立。
2.起诉时间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存在可撤销情形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列置
(1)原告
①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股东、董事、监事
②请求撤销决议——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注意】“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2)被告——公司
(3)第三人——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4.决议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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