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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仔仔优尼 2019/12/11 18:15:07 字体:

只有努力攀登顶峰的人,才能把顶峰踩在脚下。努力搞懂中级会计职称每一个考点,才能成功登顶!正保会计网校教学老师为了帮助考生轻松备考,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经济法》知识点内容,学习起来吧!

《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11年单选、16年判断、17年单选)

(1)不可以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可以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强制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俗话说“勤能补拙”成功与失败往往只有一步之遥,想成功就需要勤奋。只要我们坚持每天学习一点点,就能得到满意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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