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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仔仔优尼 2019/12/11 18:15:0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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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

(一)设立(11年单选;12、16、18年多选)

1. 合伙人

(1)2个以上50个以下

【链接】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2人以上。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 企业名称

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 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理解】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注意】有限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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