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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开募集
2. 非公开募集
(1)设立原则
①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
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③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2)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①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能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②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身份 | 标准 | |
单位 |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
个人 | “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 |
其他 | (1)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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