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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仔仔优尼 2019/12/31 17:54:37 字体:

学习贵在勤奋,虽然有时也会失败,但也不要放弃。每天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日积月累,美好的结局总不会离我们太远!现在就学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这个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常见于财产保险)

1.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2.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9年新增)

3.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注意】一般情况下只需要通知保险人,无需经过其同意。

【理解】货物运输合同允许保险单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只需投保方背书即可转让。

4.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9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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