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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抗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仔仔优尼 2020/01/07 20:20:36 字体: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各位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取得好成绩!正保会计网校教学老师为了帮助考生轻松备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抗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抗辩

1.对物的抗辩——原子弹(关键词:任何)

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票据行为不成立(1)如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
(2)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3)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
(4)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条件)
(5)背书不连续
(6)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恶意取得)等(直接记勿深究
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 


2.对人的抗辩——灭蟑灵(关键词:特定)
  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1)可以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理解】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不可以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恶意除外)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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