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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仔仔优尼 2020/01/07 20:19:06 字体:

只有努力攀登顶峰的人,才能把顶峰踩在脚下。努力搞懂中级会计职称每一个考点,才能成功登顶!正保会计网校教学老师为了帮助考生轻松备考,为大家整理了以下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内容,学习起来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1.票据的伪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1)伪造出票人签章:伪造票据

(2)伪造其他人签章:伪造签章

【注意1】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注意2】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票据的变造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注意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注意2】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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