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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权利 | 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
记载 |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
责任 | 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
(2)质押背书
概念 | 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 | |
权利 | 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时 | 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
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时 | 被背书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 | |
背书人履行债务时 |
被背书人将票据“返还”给背书人 【注意】返还即可,无需再次背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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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事项 |
(1)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如写为“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理解】票据是文义证券 (2)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不构成票据质押 |
俗话说“勤能补拙”成功与失败往往只有一步之遥,想成功就需要勤奋。只要我们坚持每天学习一点点中级会计职称的知识点,就能得到满意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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