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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清算程序(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仔仔优尼 2020/01/09 18:42:19 字体: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各位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取得好成绩!正保会计网校教学老师为了帮助考生轻松备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清算程序。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清算程序(1)

1.登记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记忆提示】清算“一陆散了伙”。

【总结】通知债权人

  通知 公告 申报债权
合并、减资 自决议之日起10日 自决议之日起30日 收到通知30日
未收到通知自公告起45日
分立 应当通知和公告但债权人无需申报债权
清算 自成立之日起10日 自成立之日起60日 收到通知30日
未收到通知自公告起45日

 【注意1】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
  【注意2】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制定清算方案

报批 公司自行清算 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报人民法院确认
【注意】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清算财产 包括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破产清算 清算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清算 (1)清算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
(2)法院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成功源于勤奋。希望每位中级会计考生每天Get一点点考试内容,最后日积月累,成功拿下中级会计证!正保会计网校也会一直帮助大家顺利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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