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只有努力攀登顶峰的人,才能把顶峰踩在脚下。努力搞懂中级会计职称每一个考点,才能成功登顶!正保会计网校教学老师为了帮助考生轻松备考,为大家整理了以下中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内容:合同履行——保全措施,学习起来吧!
保全措施
1.代位权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行使条件
①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注意】“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指:因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注意】“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主张权利即为怠于行使。
③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注意】怠于行使的权利必须“具有金钱给付内容”。
④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2)代位权诉讼
身份 |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 第三人:债务人 |
代位范围 |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费用承担 | 诉讼费用:“次债务人”负担
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2.撤销权
撤销权:因债务人①放弃其到期债权②无偿转让财产或者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可撤销行为
行为分类 | 具体行为 | 结果 |
放弃行为 | 放弃债权(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 | 不看第三人性质,均可撤销 |
无偿行为 | 无偿转让财产 | |
不合理的有偿行为 |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低于70%)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高于130%) | 第三人为恶意,可以撤销 |
(2)撤销权诉讼
身份 |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 |
撤销范围 |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费用承担 | 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记忆提示】权利未行使(怠于)——代位;权利乱行使——撤销。
更多推荐: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