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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算点
债权人对保证人 | 保证人对债务人 | |
一般保证 | 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 | 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
连带保证 | 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 |
一般保证 | 保证诉讼时效中断 | 保证诉讼时效中止 |
连带保证 | 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 ” | 保证诉讼时效中止 |
【记忆提示】中止都中止,连带不中断。
3.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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