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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的实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仔仔优尼 2020/02/14 19:58:23 字体:

计划报考2020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距离报名还有1个月时间。 如果你是新手小白,要抓紧每分每秒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的实现。给你准备好了,快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实现

1.孳息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记忆提示】与质权和抵押物被扣押后的情形相同。

2.债务履行期间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2)留置物为可分物,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4.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注意】受偿顺序: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记忆提示】留置是大哥,质权在“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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