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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商品房买卖合同(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仔仔优尼 2020/02/20 18:04:07 字体:

计划报考2020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距离报名还有不到1个月时间。 如果你是新手小白,要抓紧每分每秒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商品房买卖合同。给你准备好了,快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商品房买卖合同(2)

·解除权的行使

适用惩罚性赔偿金 先卖后抵、一房二卖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或提供虚假预售许可;
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出卖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
不适用惩罚性赔偿金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建筑面积与合同不符 误差≤3% 据实结算,不得解除
误差>3% 解除 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履行 ≤|3%|的部分 按合同支付补价或退还房款
>|3%|的部分 不支付补价或双倍返还房款
延迟交房或支付购房款 经催告后3个月内仍未履行 解除合同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对方当事人催告 催告后3个月内行使
对方当事人未催告 解除权发生日起1年内行使

·贷款合同的效力

未能订立贷款合同→购房合同无法履行 一方原因 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双方均无过错 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或定金
购房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解除→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解除贷款合同、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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