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因疫情肺炎影响,现在大家应该都宅在家吧!宅在家的你是不是就是拿着手机刷!刷!刷!但是备考早已开始,快来学习吧!正保会计网校教学老师为了帮助考生轻松备考,为大家整理了以下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内容:赠与合同,学习起来吧!
(一)合同性质
单务、无偿
【注意1】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双方的义务并不是对应的,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
【注意2】赠与在先,履行义务在后,因此在“赠与之前”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但在“赠与后”如受赠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二)赠与人的义务
1.过错责任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瑕疵担保责任
(1)一般情况下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2)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你想要获得更多支持和帮助,如果你想要更高效更快乐一点地通过中级会计师考试,就赶紧加入网校吧,网校亦十分希望能与你并肩作战,互相见证彼此的突破与成长。了解我们>>>
更多推荐: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