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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借款合同(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仔仔优尼 2020/02/21 15:11:33 字体:

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会遇到很多很多问题,看书学习太枯燥,我们可以选择自己的老师听课学习;学习有疑惑,我们可以找网校专业老师解答。所以请备考尽早开始,以下为你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借款合同,快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借款合同(1)

(一)形式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贷款人权利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①停止发放借款,②提前收回借款或者③解除合同。

(三)利息规定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注意】此处的“届满1年”并不是指一个自然年,而是一个顺延年。

(四)未按约定收取借款与提前偿还贷款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还没有备考中级会计职称的小伙伴,要抓紧了!跟上大家的步伐,向着中级会计备考之路冲!冲!冲!正保会计网校会作为大家坚实的后盾,全力支持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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