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专利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任任任 2019/08/14 16:46:38 字体:

面对失败和挫折一笑而过,是一种乐观自信;面对误解和仇恨一笑而过,是一种坦然宽容;面对烦恼和忧愁一笑而过,是一种平和释然。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脚步声越来越近,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专利法知识点整理新鲜出炉,让大家轻轻松松搞定相关内容!

中级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专利法:

一、 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指向的智力成果。并非所有的发明创造都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1. 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二、 专利权的主体

1. 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权对发明创造或者设计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申请人与发明人、设计人不一定相同。

(1)非职务发明的申请人

发明人、设计人是对已经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设计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设计人。

发明人、设计人必须是自然人,发明人、设计人不要求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已经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有两个以上,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

(2)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

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③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3)继受取得申请权的专利申请人

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外国申请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 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专利申请人,但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个人,也可以是职务发明的单位,还可以是共同完成人或委托完成人,或者是外国申请人。

三、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性

四、 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1. 专利的申请

(1)申请的原则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2)申请日和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2. 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

发明专利申请一般需要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需经过初步审查。

五、 专利权的内容及其保护与限制

1. 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可以分为专利人身权利和专利财产权利两大类。

专利人身权利主要是指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

专利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许可权等。

2.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需要说明的是,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

3.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例外

(1)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3)强制许可

六、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1. 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 专利权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经过中级会计职称精选知识点的讲解,不知不觉你就提高很多。关注正保会计网校精选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与你一起负重前行,在中级会计师考试中扬帆起航!

相关推荐:

      2019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各章节高频考点汇总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预报名开始 早学习早拿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