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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政府采购法
一、 政府采购的原则
1. 公开透明原则。
2. 公平竞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二、 《政府采购法》的例外适用
1. 原则上,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 在中国境内进行的采购均应适用《政府采购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3)军事采购。
二、 政府采购当事人
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二)供应商
1.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 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1.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2.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
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由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二)邀请招标
应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1.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直接要求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与供应商分别进行一对一的谈判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五)询价
被询价供应商不少于3家。
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四、 政府采购程序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一)招标采购
1.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事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二)竞争性谈判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三)询价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五、 政府采购合同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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