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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股东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任任任 2019/08/20 14:24:05 字体:

如果你能每天呐喊遍“我用不着为这一点小事而烦恼”,你会发现,你心里有一种不可思议的力量,试试看,很管用的。每天搞定一个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慢慢积累会有属于自己的一本书。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股东会知识点整理新鲜出炉,请大家注意查收哈。

中级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股东会:

1. 股东会的形式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 股东会的召开

(1)召集和主持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

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③(股东会救济制度)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时间和要求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 股东会的决议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天才是不足恃的,聪明是不可靠的,要想顺手拣来的伟大科学发明是不可想象的。相信自己,努力一定会有收获,我们可以顺利通过中级会计师考试,给自己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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