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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销售货物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一)销售货物
1. 一般销售货物,是指通常情况下,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 视同销售(七种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可以归纳为下列三种情形:
(1)转移货物但未发生所有权转移;
(2)虽然货物所有权发生了变动,但货物的转移不一定采取直接销售的方式;
(3)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货物的转移也未采取销售的形式,而是用于类似销售的其他用途。
具体的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人在旅途,难免会遇到荆棘和坎坷,但风雨过后,一定会有美丽的彩虹。生活中每天充满阳光,认真复习每一个知识点。我们一定可以顺利通过中级会计师考试,享受自己的财会人生!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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