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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 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3.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二是不确定的事实;三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四是合法的事实;五是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期限与条件的根本区别。
4. 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5.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受欺诈的。
(3)受胁迫的。
(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
6. 协议管辖: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7.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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