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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代理权的行使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任任任 2020/02/10 15:09:38 字体:

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年龄大?学不会?记不住?只要决定开始,就要全力以赴,不要担心!付出终有回报!中级经济法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算是难度比较大的一个科目,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代理权的行使义的内容出来了,给你吧!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委托代理人应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并做到勤勉尽职、审慎周到,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也不得利用代理权牟取私利。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简答题】甲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专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乙公司代理采购一批专用设备,并授权乙公司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乙公司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双方秘密商定,乙公司在若干合同条款上对中标供应商予以照顾,中标供应商作为答谢提供给乙公司一批办公设备。请问乙公司代理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由此给甲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

【解析】乙公司代理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给甲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失应由乙公司和中标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在行使代理权时,利用代理权牟取私利,不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其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滥用代理权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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