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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借款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12/29 16:43:48 字体:

为了帮助2017年考生充分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的知识点。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第四章第一节的知识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本次学习关于借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祝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借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1.借款人的资格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符合规定的境外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权利

(1)有权自主选择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以条件取得贷款;

(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4)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5)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3.借款人的义务

(1)依法向贷款人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有关材料,不得隐瞒,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2)依法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配合;

(3)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贷款本息,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5)将贷款(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保全措施。

4.对借款人的限制

(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违规挪用;

(4)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6)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7)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8)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9)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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