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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证券上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1/03 11:50:38 字体:

叮咚~叮咚~叮咚~2017年的钟声已经敲响,不要迷糊了,清醒清醒!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可以提上日程啦!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第四章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复习哦,不要浪费网校的辛苦哦!今天我们17来学习知识点:证券上市。祝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证券上市

1.股票上市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同时应聘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依法进行保荐。

上市条件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己公开发行;
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暂停上市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上市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③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债券的交易

上市条件
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③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应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上述条件既适用于普通公司债券,也适用于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暂停上市
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④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⑤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终止上市 有上述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上述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3.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上市条件
①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②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③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⑤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终止上市
①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②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④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元旦过去了,假期没了,该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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