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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出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1/03 16:05:46 字体:

叮咚~叮咚~叮咚~2017年的钟声已经敲响,不要迷糊了,清醒清醒!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可以提上日程啦!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第四章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复习哦,不要浪费网校的辛苦哦!今天我们17来学习知识点:汇票的出票。祝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汇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亦称发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这两者缺一不可。

2.出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上述内容之一的,汇票无效。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③确定的金额。在实践中,银行汇票记载的金额有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汇票金额是指出票时汇票上应该记载的确定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是指不超过汇票金额,而另外记载的具体结算的金额。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是指在出票时应当予以记载,但如果未作记载,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的事项。未记载该事项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①付款日期。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见票即付。

关于付款日期,《票据法》规定了四种形式,即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只能在这四种法定形式中选定,而不能选用法定形式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

②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付款人没有经营场所的,以其住所为付款地,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出票地。如果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以外的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3.出票的效力

出票是以创设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对汇票当事人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和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而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只有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付款人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享有追索权。同时,收款人享有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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