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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抗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1/03 15:41:20 字体:

叮咚~叮咚~叮咚~2017年的钟声已经敲响,不要迷糊了,清醒清醒!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可以提上日程啦!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第四章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复习哦,不要浪费网校的辛苦哦!今天我们17来学习知识点:票据抗辩。祝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权利,是债务人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

(2)票据抗辩的种类。

对物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③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④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
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该基础关系必须是该票据赖以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抗辩的限制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的情形是( )。

A.票据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票据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C.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伪造

D.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抗辩中对物抗辩的情形。根据规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得欠缺,如果未记载导致票据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没有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会不使票据失效。所以票据上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是抗辩事由。

轻敲醒沉睡的心灵,慢慢张开你的眼睛,看看。。。。。。别唱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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