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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报名仅剩9天时间,为了帮助大家提高学习效率,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8章的知识点——预算管理职权,以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预算管理职权
(一)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全国人大 | (1)审查权(2)批准权(3)变更、撤销权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监督权(2)审查和批准权(3)撤销权 |
县级以上人大 | (1)审查权(2)批准权(3)改变、撤销权 |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 | (1)监督权(2)审查和批准权(3)撤销权 |
乡、民族乡、镇人大 | (1)审查和批准权(2)监督权(3)撤销权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二)行政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国务院 | (1)编制权(2)报告权(3)执行权 (4)决定权(5)监督权(6)改变、撤销权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 (1)编制权(2)报告权(3)执行权 (4)决定权(5)监督权(6)改变、撤销权 |
乡、民族乡、镇政府 | (1)编制权(2)报告权(3)执行权 (4)决定权 |
(三)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国务院财政部门 | (1)编制权(2)执行权(3)提案权(4)报告权 |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 (1)编制权(2)执行权(3)提案权(4)报告权 |
(四)其他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
1.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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