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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跟好队,应试无所畏!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9月9日就要开考了,大家备考不能停啊!为方便大家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经济法》第8章的知识点——预算调整,还在等什么,赶快来学习吧!
【知识点】预算调整
(一)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形
1.预算调整的情形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1)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2)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3)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4)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2.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形
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二)预算调整的程序
1.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1)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2)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各级政府可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2.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
(简化)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进行初步审查。
3.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三)经批准进行预算调整的效果
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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