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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政府采购法概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23 11:49:02 字体:

日日行,不怕千万里;常常做,不怕千万事。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9月9日就要开考了,大家备考不能停啊!为方便大家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经济法》第8章的知识点——政府采购法概述,还在等什么,赶快来学习吧!

【知识点】政府采购法概述

(一)政府采购的定义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1)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2)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2.公平竞争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1)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2)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3)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①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③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④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⑤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⑦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⑧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包括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微观旨在实现采购个案的公正,宏观旨在实现采购整体环境的公正。

4.诚实信用原则。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诚信原则一方面要求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另一方面也要求供应商恪守采购合同义务。

(三)政府采购的对象

1.原则上,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采购均应适用《政府采购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3)军事采购。

【试题·单选题】(2007年)下列采购活动中,适用《政府采购法》调整的是( )。

A.某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办公用品

B.某军事机关采购军需品

C.某省政府因严重自然灾害紧急采购救灾物资

D.某省国家安全部门采购用于情报工作的物资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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