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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抵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11/15 10:39:44 字体: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要开始了,备考过程中难免会有疑惑,不要着急,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特从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会计职称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经济法》“抵消”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提问

抵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吧,怎么能不征得对方同意就抵销呢?  

回复

如果是法定抵销,是通知即可,无需对方同意。

如果是约定抵销,才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还不会用?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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