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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承诺期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2017/12/27 11:49:49 字体: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备考过程中难免会有疑惑,不要着急。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特从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经济法》“承诺期限”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

提问

承诺期是什么意思?

回复

承诺期限,这个就可以按照《合同法》中的“要约与承诺”来理解。在投资者发出的“要约”中,肯定有一个“承诺期限”,即受要约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应当在这个“承诺期限”内作出是否接受要约(卖出自己持有的股份)的意思表示。例如:甲准备收购乙,于是向乙公司的股东发出要约收购,收购1000万股,收购价格是5元/股,要约收??购的承诺期限是2010年1月1日到1月15日。那么在这段期间内,收购人甲不能撤销收购要约。

: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华: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答疑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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