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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藤计划] 企业所得税申报变化总结都在这了!快收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 青藤计划 原创征文 编辑:左乐 2019/07/20 11:22:54 字体:

太全了!截止期临近,企业所得税申报变化总结都在这了!快来收藏吧!

2019年以来,为支持"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国家战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和相关部门发布了多项企业所得税政策。比如我们最熟悉的"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刚刚发布不久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减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

为了及时、全面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时隔半年,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布《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的部分表单进行了修订。

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虽然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但是由于程序从新原则,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在2019年7月15日前申报缴纳2019年6月份或2019年第2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就要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

下面我们逐一了解一下当前的申报表都进行了哪些调整:

一、A类表单的修订——查账征收纳税人

针对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此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涉及到四张报表的修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本表不涉及报表本身的调整,仅根据当前政策对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

删除原申报表填报说明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标粗的内容已删除)

修改之后,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说明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

本表涉及五处调整:

1.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不再划分不同类别,将原表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8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入原表第6行(新表第8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行次。

删除原填报说明第6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同时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不在本行填报。(标粗的内容已删除)

修改之后,第8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2.新表中,新增第6行、第7行"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链接1】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链接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新表中,第23行"(四)其他"项目下,新增两项内容:"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和"2.其他"。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减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和申报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情况。

第23.1行填报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乘以10%的金额。

【链接】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新表中,第33行"(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下,新增"其中: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项内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填报享受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链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填报说明中:第22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持有铁路建设债券、铁路债券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乘以50%的金额。

【提示】由于税收政策延续,修改填报说明,不涉及报表本身的修订。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

表不涉及报表本身的调整,仅根据当前政策对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

【链接】税务总局公告〔2019〕66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简单来说,就是固定资产特殊的加速折旧政策从特定"6行业、4领域"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提示】所谓"6行业、4领域"是指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的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大领域18个行业的企业。

(四)《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

本表涉及以下几处调整:

1.报表调整:

新表中,第28行"二十八、其他"项目下,新增"1.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2.其他"。用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填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和其他优惠情况填报。

第28.1行"1.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实际利润额(3+4-5-6-7-8)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10%的金额。

【链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2.填报说明的调整:

(1)第13行"十三、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2)第19行"十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等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25%的金额。

【提示】上述两项内容是由于税收政策延续,修改填报说明,不涉及报表本身的修订。

二、B类表单的修订——核定征收纳税人

针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此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只涉及到一张报表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

本表涉及以下几处调整:

1.同查账征收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类似,新增第8行、第9行"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2.新增第20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一。选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是指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范围为1至100,表示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 50 %"。

本行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额的本年累计金额。

【链接】财税〔2008〕21号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新增第21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用于纳税人计算当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需要,本行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4.由于增加行次,将原表第8行至第17行顺延调整为第10行至第19行。查看原文>>

作者:张敏老师,从事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教学辅导工作多年。

统筹负责税法学科教学产品设计及教学工作实施,十余年来致力于税法科目的研究。

正保会计网校税法类辅导专家。

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青藤计划——原创文章征稿”,作者:张敏老师,转载请联系授权,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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