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快考试了!为了让各位考生有所获益,小编吐血整理了众考生们在《经济法》学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疑问,并将网校老师的答疑整理给大家,供大家探讨学习,直至考试当天截至,祝大家备考愉快!
提问: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解答: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得反悔)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注: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如果你也有很多问题,无论是源于一道题还是一个知识点,都可以来网校与大家一起探讨,网校考前十天免费答疑活动已开启,欢迎大家写下你的疑问,最后十天让我们逆风翻盘向阳而生!冲刺自习室>>
另外网校还为大家准备了七日学习打卡活动,督促你的小懒惰,让我们一起为成为更好的人而努力吧!7日大作战>>
网校会在各个时间点推出帮助大家学习的活动与咨询,请关注我们~我们很贴心的!(悄咪咪的告诉大家,参加以上活动,考前送你一份小惊喜。)
编辑推荐: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