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对外
对外(对债权人)
①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注意】对“设立时”的出资问题,公司“成立后加入的股东;公司董、监、高”均不承担连带责任。
③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尽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注意】对“增资时”的出资问题,已尽职的人员不承担,“监事”不承担。
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记忆口诀】对外:设立-发起连带;增资-责任董高连带
网校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火热报名中!帮大家早点拿下中级会计职称!快来了解和加入吧!了解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
相关推荐: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