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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定期会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左乐 2019/11/28 19:26:30 字体:

舍弃一切去做一件事,没有值不值得,只有想不想。既然选了,就坚决的走完这条路。既然选择了中级会计职称,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通过考试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 定期会议

    (1)首次:“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2)以后:
      
    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先看章程约定,没有才按法定。
    (4)决议
    ①表决权: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注意】先约定,后法定。

    ②普通决议:由章程决定(约定)
    ③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定)
    【记忆提示】动摇根本,生死存亡的大事属于特别决议。
    ④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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