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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程序——登记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记忆提示】清算“一陆散了伙”。
【总结】通知债权人
通知 | 公告 | 申报债权 | |
合并、减资 | 自决议之日起10日 | 自决议之日起30日 | 收到通知30日 未收到通知自公告起45日 |
分立 | 应当通知和公告但债权人无需申报债权 | ||
清算 | 自成立之日起10日 | 自成立之日起60日 | 收到通知30日 未收到通知自公告起45日 |
【注意1】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
【注意2】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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