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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公司清算程序——登记债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左乐 2019/12/13 11:05:20 字体:

成功=时间+方法,自制力是这个等式的保障。世上无天才,高手都是来自刻苦的练习。而大家往往只看到“牛人”闪耀的成绩,忽视其成绩背后无比寂寞的勤奋。“中级会计职称就业前景如何?”勤奋到足以拿下注会,你便知了。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公司清算程序——登记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记忆提示】清算“一陆散了伙”。
  【总结】通知债权人


通知
公告
申报债权
合并、减资自决议之日起10日自决议之日起30日收到通知30日
未收到通知自公告起45日
分立应当通知和公告但债权人无需申报债权
清算自成立之日起10日自成立之日起60日收到通知30日
未收到通知自公告起45日

  【注意1】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
  【注意2】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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