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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的清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左乐 2019/12/23 14:35:42 字体:

成功=时间+方法,自制力是这个等式的保障。世上无天才,高手都是来自刻苦的练习。而大家往往只看到“牛人”闪耀的成绩,忽视其成绩背后无比寂寞的勤奋。“中级会计职称就业前景如何?”勤奋到足以拿下中级会计职称,你便知了。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 合伙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债权申报期限(时间规定同公司清算)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总结】债权申报


通知
公告
接到通知
未接到通知
公司清算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60日30日45日
公司合并、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30日30日45日
公司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30日公司应当通知和公告但债权人无需申报债权
个人独资清算清算前15日30日60日
合伙企业清算确定之日起10日60日30日45日

3.财产清偿顺序(同公司清算)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补偿金→税款→债务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法律规定没有提及清算费用问题。
  4.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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