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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持的信念。如果你觉得没有成功,那说明你的坚持还不够。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1)设立原则
①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
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③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2)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①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能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②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身份 | 标准 | |
单位 |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
个人 | “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 |
其他 | (1)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
(3)募集规则
①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②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或者“最低收益”。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要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条件。
④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委托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合格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⑤投资者应如实填写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⑥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4)投资运作规则
①募集私募基金应当“签订合同”。
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注意】合同约定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③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
④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人员,不得将自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得“不公平”的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⑤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如实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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