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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链接】五种情形:把“别人家的孩子”玩死了3年,把自己整进去了5年,无限人+大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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