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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要约收购
触发条件 | 持股比例达到30%+继续增持股份 | ||
收购方式 | 全面要约 | 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其“全部”股份 | |
部分要约 | 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其“部分”股份 | ||
支付方式 | 现金 |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向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 | |
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 | 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 ||
现金与证券相结合 | |||
收购期限 | 30≤收购期限≤60(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 ||
撤销要约 | 承诺期内,不得撤销 | ||
变更要约 | 变更程序 | 公告→通知被收购公司 | |
不得变更 |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 ||
要求 |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 ||
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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