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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位求偿中的司法解释
具体情形 | 法律后果 |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 | 保险人依法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已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 第三人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就相应部分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否存在放弃情形提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 保险人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 | 该放弃行为“无效” |
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 | (1)保险人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的情况“已经通知”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 | 保险人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第三者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致使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求偿权 | 保险人主张在损失范围内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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