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相信通过每天的练习,大家对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会有更好的理解和把握,这样在考试时就会更加得心应手。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注意】其签章无效会导致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者无缺陷(意思表示真实)
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如记载的内容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合法,与此无关(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关于签章——该盖什么章就盖什么章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签章者 | 要求 |
个人 | 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
单位签章 | 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注意1】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和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签章” 【注意2】“支票的出票人”(企业)在票据上未加盖与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公章,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与盖预留银行签章具同等效力) |
银行签章 | 银行汇票(本票)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注意】“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未加盖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与盖专用章具同等效力) |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理解】出票人签章是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票据缺少绝对记载事项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理解】承兑人、保证人签章是承兑和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缺少该签章,其承兑行为和保证行为无效(以签章为权利义务构成要件),但出票人的签章是符合规定的,则出票行为是有效的。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注意】背书人签章不符合规定,仅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的签章,后手签章即使符合规定也无效。
【记忆提示】背书签章不符合规定,会导致背书行为无效,因此后手无票据权利。
(2)关于票据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 具体要求 |
绝对记载事项 | 必须记载,如无记载,票据无效 |
相对记载事项 | 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 |
任意记载事项 | 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记载即产生法律效力,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 |
非法定记载事项 | 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
【说明】2019教材P176第2段写法有误(将任意与非法定混为一谈),为保持与具体票据规定一致加以更正。
(3)关于金额和票据上不得更改的事项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是有一定难度的,小编建议小伙伴还是尽早备考。跟网校一起学习>>
相关推荐: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