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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左乐 2020/01/09 19:24:35 字体:

成功离不开一点一滴的积累,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①概念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②可以挂失支付的票据种类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③止付期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注意】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2)公示催告

  ①概念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②可公示催告的票据
  只有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才能申请公示催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现金支票不得申请公示催告。
  ③公示催告期

  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3.票据权利的时效

对象票据起算点期限
对出票人或承兑人商业汇票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银行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
追索与再追索追索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再追索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注意2】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时效的适用对象,不包括追索“出票人、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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