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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抗辩
1.对物的抗辩——原子弹(关键词:任何)
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票据行为不成立 | (1)如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 (2)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3)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 (4)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条件) (5)背书不连续 (6)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恶意取得)等(直接记勿深究) |
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 | 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
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 | 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
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 | 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 |
2.对人的抗辩——灭蟑灵(关键词:特定)
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1)可以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理解】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不可以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恶意除外)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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