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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出票
1.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 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商业汇票);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记忆口诀】金师傅日出样“萎” 【注意】本票无“付款人名称”,支票无“收款人名称” | |
相对记载事项 | 付款日期 | 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 【注意】与支票区分,支票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
付款地(3选1) | 未记载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注意】与支票区分,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营业场所 | |
出票地(3选1) | 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 |
非法定记载事项 | 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注意】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
2.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汇票得不到承兑和付款,出票人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2)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付款人并未签章)。只有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付款人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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